野大豆:俗名:乌豆、野黄豆、白花宽叶蔓豆、白花野大豆、山黄豆、小落豆、野毛豆、鹿藿、饿马黄、柴豆、野毛扁旦。
学名: Glycine soja Siebold & Zucc.
野大豆:植物界、被子植物门、木兰纲、豆目、豆科、大豆属,一年生缠绕草本植物。
野大豆在世界范围分布相对狭窄,在俄罗斯的远东地区、朝鲜和日本有分布,在中国分布广泛,除新疆、青海和海南外,遍布全中国。
野大豆这个种的分布中心及分化中心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北一带。
野大豆是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大豆的祖先种,和气血、强壮、利尿等药用价值。
野大豆是目前栽培用的大豆的近缘野生种,也是其祖先种,是一种重要的种质资源,因此也是中国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生长习性:
野大豆主要生长于较为潮湿的环境,生于海拔150-2650米潮湿的湿地、田边、园边、沟旁、河岸、湖边、沼泽、草甸、沿海和岛屿向阳的矮灌木丛或芦苇丛中,稀见于沿河岸疏林下。
通过保护野大豆实现保护湿地资源的设想:
1、鉴于目前,有关湿地非法放牧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自相矛盾地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放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允许适度放牧。
2、对于全国保护湿地干部更悲惨的是,即将颁发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竟然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放牧”条款删掉了,现在,那些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放牧的大小头目都翘首以盼新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颁发实施。
3、虽然,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但是因为《湿地保护法》允许适度放牧,所以,破坏湿地犯罪团伙故意避重就轻,已经把《湿地保护法》当做破坏湿地犯罪团伙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放牧的法律依据。
4、当前,最紧要、最迫切的是,我们作为自然保护区保护干部,肩负着为党和人民保护湿地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打开思路,寻找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的终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我们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湿地非法放牧区域,通过人工散播野大豆种子,促使湿地生长出天然的野大豆,当非法放牧组织的牛马啃食踩踏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大豆时候,我们就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对在湿地非法放牧的违法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纠结于《湿地保护法》的适度放牧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放牧之间的矛盾了。
为党和人民保护湿地资源,我们自然保护地干部们,必须用历史责任感放开思路去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哈尔滨市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科长庞明路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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