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库
 
首页 > 物种资讯 > 动物资讯

非法狩猎33只珠颈斑鸠 法院判处罚金并公开道歉

媒体:潍坊中院  作者:内详
专业号:珠颈斑鸠 2021/6/21 10:36:15

【案情摘要】

Law

2018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头灯、弹弓、钢珠、干扰器等物品,到高密市柴沟镇乌龙河西、西店村北的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猎杀斑鸠33只。

经鉴定,王某所捕杀斑鸠为珠颈斑鸠,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只斑鸠300元计算,其猎杀的33只珠颈斑鸠价值9900元。

【法院审理】

Law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适当。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

王某非法猎捕珠颈斑鸠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发行范围为高密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猎杀33只珠颈斑鸠造成的生态资源补偿费用9900元。

【典型意义】

Law

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法律底线。该案案情明确,证据足以定罪,被告人虽故意犯罪,但在审理过程中,已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和赔偿款,因此做出判处罚金的刑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有的动物虽常见但禁止狩猎,应该清醒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切莫以身试法。

供稿:高密法院

原标题:《非法狩猎33只珠颈斑鸠 法院判处罚金并公开道歉》

阅读 889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