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督察组的信之影响深远的“解禁”决定
9月21日给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映的最后两个问题是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及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重新划分。
一、梅花鹿、雉鸡、绿头鸭等16个野生物种被列为“特种畜禽”
从此以后,按照《畜牧法》管理。确切的说,应当是被列为“特种畜禽”的野生物种的人工繁殖种群不再被视为野生动物,其野生种群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我们有个担忧:农业农村部在5月29日的公告中说,《目录》属于畜禽养殖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再比如云南省也在前不久强调梅花鹿、棘胸蛙等16种动物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不纳入野生动物管理。这种表述的误导性较强,完全忽略了对这些物种野生种群的保护。

我们很担忧,在梅花鹿、绿头鸭、雉鸡等物种的野生和人工种群尚无人鉴定区分的前提下,盗猎洗白会有机可乘。我们很想知道,国家林草局要怎样保护这些物种的野生种群?怎样防止盗猎洗白的发生?
二、五种蛙类被划为水生动物管理
同样是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发布了一个重磅公告:棘胸蛙、棘腹蛙、黑斑蛙、东北林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等五种蛙类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直接跳出禁养禁食之列。但实际上,这些蛙类的野外盗猎均异常严重,一旦成为水生动物(渔业资源),其野生种群的保护力度将大打折扣。
看一个案例:
2019年4/5月间,某人在江西武宁县某地使用头灯、网兜、徒手等方式非法捕捉棘胸蛙52只,最终此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个案例如果放到现在,是绝不会判刑的。因为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要达到500公斤或价值五千元以上才能立案。500公斤是多少只棘胸蛙?
当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头灯、网兜、徒手等捕捉工具和方法似乎并不在列。以前可以立案判刑的,现在及以后根本无法立案。
所以,我们说把五种蛙类划成水生动物管理,对其野外种群而言是巨大灾难。
如果关于这两个问题,您也有意见建议,请给督察组打电话:010-58580959(每天8:00-20:00),督查工作将于9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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