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利用岂能一禁了之?
在全国一片的呼声中,《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印发实施。
这一决定来的及时,而且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决定》影响范围、对野生动物养殖企业、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等有着破坏性影响。
《决定》的出台,可以短期性控制住“野生动物”的交易、滥食情况,但如何能从科学的角度去规范动物的交易与利用,才是在疫情之后最要解决的东西。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野生动物”!如果单纯从字面意思看,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狭义指除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上述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按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

其次,如何划分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如果是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它的生命周期全部在人类的饲养与照顾下,那这样的“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家禽家畜又有什么区别?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根本目的不外乎: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如大熊猫、朱鹮、扬子鳄等;对非本土物种的繁殖与利用,如鸵鸟、袋鼠、长颈鹿等;进行科学研究用,这个太多了,基本涵盖了所有动物;满足经济利益需求,如紫貂、原麝、梅花鹿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最终这些被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在进行野化训练后会放归自然,补充其野外种群数量,避免基因衰退。非本土物种的繁殖与利用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供人研究、利用、观赏。而此类野生动物在某些层面已经脱离了野生动物的范畴。进行科学研究用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更是几乎在实验室度过一生,很难称之为野生动物。满足经济需求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就是本次需要讨论的焦点。
如何界定野生动物范畴,如何规范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繁殖的市场,如何规范野生动物的人工繁殖行业迫在眉睫。

最后,明确哪些野生动物可以人工养殖与利用。本次人大常委出台的《决定》在控制疫情,减少其他病毒传播方面起到了刹车作用。但很多野生动物养殖企业也带来了灭顶之灾。很多地方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作为地方特色产业、扶贫攻坚产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分量。
《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17年)介绍,目前,我国各地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已形成集约化生产。
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206多亿元人民币。其中,毛皮动物产业从业者约760万人,毛皮产业产值估算3894.83亿元;药用动物产业的从业者约21.08万人,创造产值50.27亿元;食用动物产业的从业者约626.34万人,创造产值1250.54亿元;观赏、宠物类产业的从业者约1.37万人,创造产值6.52亿元;实验灵长类动物产业直接从业者约2000人,创造产值4亿元。
从上述数据中可见,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繁殖行业,不仅仅是食用问题,还关系到动物毛皮、药用、观赏等领域。
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野生动物的养殖繁殖许可问题,那么这1400多万人员的就业问题、过万亿的产值问题,最终都会影响到国内生产总值与经济发展前景。

就像生态观察前文《孤立地讨论野生动物保护,治标不治本 ——对《野保法》修改的建议》中提到的,建议建立《非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允许人工养殖、开发利用、商业买卖的野生动物明确出来,规范饲养、繁殖、检疫等条件。本次《决定》出台后,关于部分动物的争议分歧,农业部立即做出回应:中华鳖、乌龟、牛蛙等不在禁食名单之中,这让很多养殖企业与饮食企业心中一定。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希望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也就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能通过科学研究,出台一个可人工繁殖、饲养、利用的名录,从而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殖、饲养、利用的行为,同时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保证养殖行业的合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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