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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督察组的信之非法鸟市

媒体:反盗猎重案组  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专业号:高佳燕 2020/9/27 13:38:05

9月21日给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的信中提到了六个问题,今天详说第一个——非法鸟市。有空的,给督察组打个电话反映下呗:010-58580959(每天8:00-20:00)

非法鸟市由来已久,疫情只是让它们暂时消停了一阵,事实上从三四月份开始那些卖鸟的、买鸟的、玩鸟的就已经开始继续聚堆狂欢了,或戴口罩,或不戴口罩。

一只笼养野鸟背后可能意味着10只、20只同类的死伤,从捕捉到收购、运输、出售、饲养等各个环节都会造成野鸟个体损失,这种损失是看不到的,却又真实存在。辽宁、北京、甘肃、四川、浙江、江苏、山东、贵州、广西、云南,各个地方都有非法鸟市。这背后是多少野生鸟类个体,每年、每天都要不停从野外捕捉、补充新个体,这是多大的生态损失?多大的卫生安全隐患?谁也说不清。

无奈,非法鸟市上出现的野鸟几乎都是非重点保护物种。从法律上讲,这种鸟市和两个部门关系最为密切,一个是市场管理部门,一个是林业草原部门。

但实际情况却经常是市场管理部门说他们不认识野鸟没法管,林业草原部门说市场归工商部门管。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

仔细看看后边那些法律条文,晕不晕?无论如何,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面对已成泛滥之势的非法鸟市,难辞其咎。它们也应当拿出办法,展示决心,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十八条: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第二十七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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