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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三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正式通过

媒体:原创  作者: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专业号: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2023-01-04 13:10:3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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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图片:新华社庞兴雷摄

27日,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保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30日,大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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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   (图片源自中新网)

新法全文可登录“中国人大网”(或扫码)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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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自2020年2月启动以来,历时近三年,一起来回顾一下此次修法的过程:

2020年1月23日,19名来自全国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倡议,由全国人大紧急修订《野保法》,将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纳入到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中。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增加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20年10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经过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2022年8月30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2年9月2日至10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27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

以下是IFAW基于公开信息梳理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变化:

二审(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审稿(通过版)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同现行版)
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原则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 护相关工作。
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
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同现行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许可与管理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 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及安全防范措施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  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野生动物放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现行版)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抽样取证;
(三)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
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根据执法处罚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处罚
二审稿中对多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类型罚则的规定(第四十六至五十九条)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野保法立法演进:

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次修订: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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