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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店用“霍山石斛”宣传挂面?六安中院判其赔偿6000元

媒体:大皖新闻  作者:内详
专业号:霍山石斛 2024/3/22 16:32:18

大皖新闻讯 4月20日上午,全省知识版权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合肥举行。大皖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12241件,审结12102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二审案件205件,审结174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二审案件11件,审结11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省法院系统百篇优秀案例”等。

发布会现场。

会上还发布了2022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大皖新闻记者对案例进行了精选梳理,并配以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以作参考。

特产店用“霍山石斛”宣传挂面,被法院判赔6000元

【案情介绍】

霍山县某产业协会系于2003年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发展经营霍山石斛、霍山米斛系列产品,开发石斛、米斛生产基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引进高新技术等。该协会于2010年11月21日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第7921560号“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石斛。

该注册商标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申请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霍山县某产业协会审核批准。霍山县某产业协会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系于2017年9月13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淘宝网平台其经营的“盒礼堂食品特产店”销售网页上使用“霍山石斛”宣传销售挂面产品,在两款面类商品标题和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

霍山县某产业协会认为,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虽然经营的是挂面产品,与霍山石斛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霍山石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使用“霍山石斛”标志的行为,侵犯了霍山县某产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该类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面条不是同一类产品,作为个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本案霍山县某产业协会虽未提供涉案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该院认为霍山县某产业协会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构成侵权。

遂判决: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县某产业协会6000元。

【典型意义】

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药材,是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也是入选第二批中欧“175+175”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候选名录产品,“霍山石斛”是知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案系跨类产品“搭便车”的侵权案件,只有通过驰名商标侵权判定,才能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现跨类保护。

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一审法院充分考虑“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情形,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充分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担当。

网上传播他人作品还收费,男子侵犯著作权获刑二年十个月

【案情介绍】

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代某某。代某某于2019年4月创建数字音频网,通过网络下载获取音视频作品和各种教程,后将这些作品在其数字音频网发布,共计发布各类作品6752篇。

其中,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冯某等人享有著作权的“《混音指南》深度解析教程”等作品发布在数字音频网内,以会员制方式提供给该网站付费会员下载,并收取VIP会员充值费等费用,该网站共有VIP用户近1231个,用户9374个,文章6752篇,共有VIP订单近3007笔,充值总金额为205025元,提供下载次数超过一万次。

截止2021年5月31日代某某归案前,该网站注册VIP会员充值总金额196395元。2021年5月31日,代某某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抓获归案。

安庆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代某某违法所得及其他赃款共计人民币205025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安庆大观分局冻结资金19572.18元由该局依法处理。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代某某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上传至其创建的数字音频网,采取收取VIP会员充值费的方式,供会员下载,该行为方式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一审判决认定代某某的行为方式属于“复制发行”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本案中,代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96395元,属于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涉案网站VIP用户1231个,亦属于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遂判决:代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安庆大观分局冻结资金19572.18元由该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伴随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呈逐年增长之势。作为新创设的著作权财产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始终处于供给不足、立法滞后的态势,在刑事保护领域尤其突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入罪,一定程度改变了这一状况。实务中应结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固有特点,准确评价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做到审慎定罪、规范量刑。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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