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丨试验田里的鸟类干尸 科研更应注重“生态防鸟”
疑似湖北省农业科院为保护试验田科研成果,架起了捕鸟网。麻雀、翠鸟、白鹭、斑鸠等纷纷挂网惨死。城市中少有农田,鸟类食物短缺,仅有的一些用于科研的试验田必然会成为鸟类觅食首选。保护科研成果和保护鸟类似有所冲突。
8月1日,网友在西瓜视频上传了两段展示湖北农科院试验田的视频(具体拍摄时间不详)。视频显示大部分试验田都被黄褐色、醒目的大网罩住,保护科研成果的同时也不至于伤害鸟类性命。但仍有部分试验田里架着捕鸟网,网上挂着不少鸟类干尸。明显已经远远超出“防”的范围,是直接捕杀。
保护科研成果可以理解,但是不是真到了和鸟拼得你死我活的地步?想必不是。目前湖北全年禁猎野生鸟类,只要架网就涉嫌非法狩猎罪。作为科研机构,更应首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践并推广“生态防鸟”。

科研是有温度的,不是冰冷的。理论数据再漂亮,实际也难完全达到。
说到这,一定有人又会说:“野生动物把庄稼糟蹋了,人怎么办?谁会管农民的死活?”
其实,关于这点早已有相关法律政策。需要的,是地方政府的积极落实,为人民办实事,苦百姓之苦。我们不能只看到鸟吃庄稼,却对它们同时也在吃虫传粉视而不见。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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