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明确纳入生态环境侵权(私益侵权)案件范围。《解释》和《规定》还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司法鉴定相关细则,及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
近年来,因违法放生野生动物活动,丢弃异类野生动物宠物(或逃逸)的事件频发,引起舆论普遍关注。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既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损害,也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因这类违法活动可能造成的侵权案件,我国已建立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
损害私益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民事处罚、行政处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修订版版)2023年5月1日起实施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公益
民事处罚、行政处罚
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共同制定,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野生动物保护法》
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处罚
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避免发生高昂的违法成本,请勿非法买卖、携带、邮寄、运输、繁育、饲养、放生外来物种(包括人工繁育的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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