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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条款不应只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伤害野生动物行为

媒体:反盗猎重案组  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专业号:高佳燕 2020-07-27 13:25:13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一些条款对野生动物保护意义重大,但仍需我们集思广益,助其更完善、更有力、更能有效执行落实。保护野生动物是个系统工程,《刑法》可以说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有力量,最能有效打击震慑不法分子的武器了。

您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8)。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16日。

我们建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拟新增条款改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饲养、加工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表述方式,期待集思广益)

目前《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除此之外的野生动物,压根不保护。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将有望打破这一限制,扩大保护范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拟增加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很明显该条款又严格限制了只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才考虑入刑。这又极大地限制了该条款的打击范围,弱化了打击力度,给执法打击增加了挑战。

食用需求只是刺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宠物、标本、药用、放生等多种驱动因素,任一种因素都会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所以,刑法新增条款实在不该只针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比如大名鼎鼎的白胸翡翠,至今仍不在任何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但却因点翠工艺对“翠鸟羽毛”的需求而遭猎捕杀害,捕杀者可轻松逃脱法律制裁。以获取翠羽为目的的猎捕、杀害、运输、收购、出售、加工白胸翡翠及其制品的行为,难道不该入刑?

网图

一旦限定了“以食用为目的”,将很可能使该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打折扣,增加公安机关执法难度。执法实践中必须证明违法者是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的猎捕等违法行为,想想都难。若不法分子辩称自己捕捉某种野生动物只是养着玩,拔几根羽毛,或者喂狗,则该新增条款就直接不适用。

须知,任一原生野生物种都有其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无论以何种目的进行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等活动,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因此我们建议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饲养、加工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真正从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全面扩大保护范围,全链条打击肆意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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