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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林蛙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专业号: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2021-04-12 10:10:1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根据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以下均简称“林蛙”)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划分调整以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林蛙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要求,促进林蛙产业规范发展

林蛙是水域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历史悠久的驯养利用蛙种,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根据《通知》要求,林草部门原来核发的林蛙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被撤回和注销,林蛙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生活习性和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其产业兼具养殖和捕捞的特点,属于增殖渔业。为强化林蛙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决定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且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单独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详见附件),可不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三省一区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要求,严格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批准发放,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实际捕捞作业情况。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衔接到位

林蛙产业主要分布在林区。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入位,与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衔接到位。制定、实施林蛙保护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森林保护的有关要求,实现林蛙合理利用与森林保护双赢。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告知相关管理政策和执法依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或“一刀切”造成蛙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好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基础支撑,提高林蛙保护管理水平

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林蛙产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林蛙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要针对林蛙产业特点,加强宣传引导,为林蛙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引导蛙农通过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自我规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林蛙产业数据采集和可追溯管理,争取早日在林蛙捕捉等环节实现信息可追溯。在目前实施标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以及组织检查捕捉记录等方式,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开展林蛙人工繁育和保护基础研究,争取在林蛙全人工养殖方面尽快实现突破,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蛙资源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林蛙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清理整治无证捕捉和“只捕不养”等行为,禁止到非林蛙增殖区捕捉林蛙,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要进一步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发挥部门执法合力,提高林蛙保护效能。要坚持群防群治,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与林蛙合作社及行业协会协作等方式,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捉销售林蛙等行为。

各地要将林蛙产业发展情况和林蛙保护管理政策制定情况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农办渔【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会同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为贯彻落实好《名录》,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名录》宣贯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名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名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做好新时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名录》的重要性,把《名录》的宣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名录》调整后,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等已发生改变,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周密部署,细化安排,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要对辖区内相关物种现有保护管理和产业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分类管理。对于管理部门划分发生调整的扬子鳄、虎纹蛙等物种,要与林草部门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换发相关证件,确保工作交接到位;对《名录》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物种,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过渡期内按照调整后的保护管理要求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对公告发布后新开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一律按照《名录》中规定的保护级别依法进行审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执法部门主动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告知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损害从业者合法权益。

三、明确分类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审批

《名录》公布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与《名录》内容不一致的,要以《名录》规定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名录》,对各地发布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梳理并推动尽快调整。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经营利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名录发布前已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可继续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78号)规定管理。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对相关物种采取标识管理。

四、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清风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21”等专项执法行动,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名录》所列物种及其野外栖息地的保护力度。要加强执法监管,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要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强化以案说法,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要充分发挥举报平台作用,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针对乱捕、滥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建立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能力

《名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关键节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意识。要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针对《名录》修订内容、管理要求、物种快速鉴别技术等,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管理能力,确保《名录》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名录》经验做法,分析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建议,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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