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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加“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罪”并删除“禁猎期、禁猎区”相关表述

媒体:反盗猎重案组  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专业号:高佳燕 2020-08-18 11:05:05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已于8月16日截止,我们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寄送了相关建议。核心内容如下:

首先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保护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作出的修法努力!此次刑法修订,我们看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有望被纳入保护范围。

具体体现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新增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和多位具有丰富一线执法经验的民警沟通,并结合我们自己的一线调查、保护经验,我们认为该新增条款还存在问题,有待修改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食用为目的”反映在主观方面,一方面很难用客观证据证明,执法实践中必然主要靠言词证据体现,容易出现翻供;另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刑法打击范围,显然,以宠养、观赏、标本、药用等非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该条款并不适用。这并不利于全面保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甚至,“以食用为目的”的限定,会给少数消极执法提供借口。

除此之外,关于刑法第341条的前两款,多位一线执法人员、志愿者也谈到目前法律条款存在的不足和漏洞。

刑法341条第一款,目前只涵盖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行为。而对于非法食用、加工、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并未明确列入。意味着对非法食用、非法加工标本或食品赚取手工费、非法人工展示展演谋取经济利益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刑法并无明确认定,存在执法漏洞。

关于刑法341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自缚手脚,难以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今除个别省份实行全省全年禁猎,绝大多数省份都只规定了一段时间的禁猎期,一些特定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禁猎期差异太大,许多地方划定范围,公告范围太小(县级人民政府就可公布),不利于执法和宣传。很多人不知道禁猎区,更不清楚禁猎区。以贵州为例,公路河流沿线两公里内为禁猎区,必须要凭借专业设备才能确认一个案件到底有没有超两公里,普通人显然无法清楚知晓,也容易让不法分子逃避打击。同时,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规定)也会给普通公众一种“只要在非禁猎区、禁猎期就可以捕猎”的错觉和误导。实际上,无论在哪里,什么时候,用什么工具、方法都不能随意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再说“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技术、设备日新月异,方法五花八门,从法律法规上很难完全涵盖,有些厉害的甚至徒手就能抓到小型野生动物,因此对“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不能过死,否则极易让不法分子逃避打击。

2,直接规定非法狩猎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无法实现罪刑相当。实际上,非法狩猎案的“情节”千差万别,涉案数量巨大,震惊全国、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哪怕非法狩猎1000只、10000只,甚至100000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量刑都在三年以下,甚至可以直接判缓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也可以,犯罪成本极低。

3,只规定对“非法狩猎”环节入刑,对于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储存、食用、加工、利用等环节,都未直接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无法涵盖到此类犯罪的全部环节,对此类犯罪涉案人员难以全链条有效打击。

综上,针对刑法341条新增条款和既有的前两款,我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增加【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罪】。对持有野生动物而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建议可根据具体情节以“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可根据所持野生动物的状态、数量、储存方式等进一步判断、侦办。野外救助等行为应及时向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反应、报备。但,如何规避栽赃陷害的发生?似乎确有风险。恳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仔细考虑、研究。

2,刑法341条第一款中将非法食用、加工、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行为直接列入。

3,刑法341条第二款中删除禁猎期、禁猎区和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量刑上限等表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内容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利用、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可判处拘役、管制、罚金、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也就是除“合法狩猎场所”等特殊区域、科研等特殊原因外,明确全国禁猎。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大幅增加违法犯罪成本。

总之,在刑法修订、出台之前,建议多调研,尤其要充分考虑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从有利于全面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利于一线执法、宣传的角度出发。另外,在今后实际的执法实践中,建议协调最高检法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执法部门提供坚实、完善的法律支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已于8月16日截止,我们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寄送了相关建议。核心内容如下:

首先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保护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作出的修法努力!此次刑法修订,我们看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有望被纳入保护范围。

具体体现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新增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和多位具有丰富一线执法经验的民警沟通,并结合我们自己的一线调查、保护经验,我们认为该新增条款还存在问题,有待修改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食用为目的”反映在主观方面,一方面很难用客观证据证明,执法实践中必然主要靠言词证据体现,容易出现翻供;另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刑法打击范围,显然,以宠养、观赏、标本、药用等非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该条款并不适用。这并不利于全面保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甚至,“以食用为目的”的限定,会给少数消极执法提供借口。

除此之外,关于刑法第341条的前两款,多位一线执法人员、志愿者也谈到目前法律条款存在的不足和漏洞。

刑法341条第一款,目前只涵盖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行为。而对于非法食用、加工、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并未明确列入。意味着对非法食用、非法加工标本或食品赚取手工费、非法人工展示展演谋取经济利益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刑法并无明确认定,存在执法漏洞。

关于刑法341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自缚手脚,难以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今除个别省份实行全省全年禁猎,绝大多数省份都只规定了一段时间的禁猎期,一些特定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禁猎期差异太大,许多地方划定范围,公告范围太小(县级人民政府就可公布),不利于执法和宣传。很多人不知道禁猎区,更不清楚禁猎区。以贵州为例,公路河流沿线两公里内为禁猎区,必须要凭借专业设备才能确认一个案件到底有没有超两公里,普通人显然无法清楚知晓,也容易让不法分子逃避打击。同时,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规定)也会给普通公众一种“只要在非禁猎区、禁猎期就可以捕猎”的错觉和误导。实际上,无论在哪里,什么时候,用什么工具、方法都不能随意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再说“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技术、设备日新月异,方法五花八门,从法律法规上很难完全涵盖,有些厉害的甚至徒手就能抓到小型野生动物,因此对“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定不能过死,否则极易让不法分子逃避打击。

2,直接规定非法狩猎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无法实现罪刑相当。实际上,非法狩猎案的“情节”千差万别,涉案数量巨大,震惊全国、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哪怕非法狩猎1000只、10000只,甚至100000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量刑都在三年以下,甚至可以直接判缓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也可以,犯罪成本极低。

3,只规定对“非法狩猎”环节入刑,对于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储存、食用、加工、利用等环节,都未直接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无法涵盖到此类犯罪的全部环节,对此类犯罪涉案人员难以全链条有效打击。

综上,针对刑法341条新增条款和既有的前两款,我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增加【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罪】。对持有野生动物而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建议可根据具体情节以“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可根据所持野生动物的状态、数量、储存方式等进一步判断、侦办。野外救助等行为应及时向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反应、报备。但,如何规避栽赃陷害的发生?似乎确有风险。恳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仔细考虑、研究。

2,刑法341条第一款中将非法食用、加工、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行为直接列入。

3,刑法341条第二款中删除禁猎期、禁猎区和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量刑上限等表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内容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利用、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可判处拘役、管制、罚金、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也就是除“合法狩猎场所”等特殊区域、科研等特殊原因外,明确全国禁猎。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大幅增加违法犯罪成本。

总之,在刑法修订、出台之前,建议多调研,尤其要充分考虑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从有利于全面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利于一线执法、宣传的角度出发。另外,在今后实际的执法实践中,建议协调最高检法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执法部门提供坚实、完善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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