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百问百答(三)
16 节能审查工作需在项目什么阶段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如何划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对节能审查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年煤炭消费量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数据范围一致,下同)的项目。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
市级(包括赣江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除省级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和“两高”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8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分别包括哪些?
报省级节能审查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
(1)市级报请节能审查的上行文;
(2)项目节能报告;
(3)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核实开工情况,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五年规划期内各级已批复的本地区节能审查项目个数、新增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五年规划期内可形成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对本市和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碳排放强度降低等指标的影响;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情况说明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2)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3)拟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在本省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9 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开展节能审查?
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节能报告中应明确每期建设内容、能源消费情况及对所在地的影响分析;分期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结合建设情况分期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立项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期备案内容编制,分析本期能源消费情况及对项目所在地的影响,同时做好与项目整体衔接。
20 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符合性;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与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符合性,主要设备能效与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符合性;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有效性、合理性,能源管理体系完备性;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的客观精准性、方法科学性、结论准确性;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的影响、对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性、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情况等。
21 节能审查及评审工作时限有何规定?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节能评审机构受理评审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2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如何规定?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意见自动失效。

来源:生态文明处、省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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