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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了2647542元的野鸟,应该判几年?

媒体:反盗猎重案组  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专业号:高佳燕 2020-09-27 13:34:33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直接限定了非法狩猎罪的刑期最高是三年以下,这也直接决定了非法收购三有保护鸟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也就是说,无论收购几万只、几百万只,最高刑期都不会超过三年。

江西的熊某某,2017年6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他继续大肆非法收购、出售他人非法狩猎来的丝光椋鸟、八哥、画眉、喜鹊等野生鸟类。2018年4月28日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熊某某刑拘,同年5月31日逮捕。

从2017年起,其雇人通过班车将大量三有保护鸟类运往广州、福州、郑州、潍坊等地销售。期间他收到的有据可查的货款(卖鸟款)达2647542元。熊某某卖鸟的价格必然比市场上散卖的价格低,因其都是大量批发给其它鸟贩。不敢想这260多万货款背后意味着多少只鸟?在捕捉运输买卖过程中又已经造成了多少死伤?

熊某某为了方便他人捕鸟,还特意从天猫商城购置了一些捕鸟网,放在家中卖给捕鸟人。

2019年5月20日,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熊某某不光在缓刑期继续犯罪,甚至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于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但,熊某某认为判得太重,于是提起上诉。

果然,在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变动的情况下,2019年9月17日江西宜春中院作出改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与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直接减半。

理由是: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下游犯罪的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应高于上游犯罪的刑期。本案的上游犯罪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故本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不应高于三年。

改的有问题么?好像还真没有。但想想那2647542元的卖鸟流水,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多大损失?虽然已经做了顶格判罚,却总觉得这么判“罪刑似乎并不相应”。无奈,这就是目前的法律。

不由想起河北天津等地的候鸟催肥大案,主犯动辄收购数万只候鸟,但所获刑期也都在三年以下,甚至不少都是缓刑。

总觉得法律在许多该用力的时候,又没了力气!我们必须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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