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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线执法人员:保护野生动物,刑法应该怎么改?

媒体:反盗猎重案组  作者:反盗猎重案组   专业号:高佳燕 2020-08-18 10:50:50

毫无疑问,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冲在一线,负责出犯罪现场,抓捕、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以起诉嫌疑人的森林公安民警(已回归大公安),是刑法相关条款的实际执行者,是利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平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最主要力量。

刑法中野生动物相关条款设置是否全面、合理,是否能满足现实保护需求,法律这件武器到底好不好用,一线最有发言权。

实际执法过程中,面对或朴实、或狡猾的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和或简单或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案情,目前的法律,能不能全面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生物链?有没有可以让不法分子抓到的明显漏洞?一线最了解。

作为民间野保队伍,反盗猎重案组有幸和全国多地许多一线执法人员合作过,形成了良好互动。也在长期合作过程中了解到一个案件从举报到侦查、起诉、审判的不易。我们一个电话、一条微博、一个线索,往往就意味着一个基层执法队伍相当一段时间的起早贪黑、忙里忙外,外出侦查和案头工作都少不了。有时,办案经费都会愁坏一支基层队伍。对此,我们唯有感谢和致敬

当然,今天主要说法律。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很想邀请对此最有感触,最有发言权的一线执法人员谈一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拟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 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以食用为目的”怎么取证?

除此之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的法律,第二款中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漏洞或可改进的点?(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这种表述有没有问题?因为事实上哪怕是“禁猎区、禁猎期”之外,也不能随意捕捉野生动物。而捕捉野生动物的工具、方法日新月异,很难在法律法规中全面体现,完全涵盖)。

收购非法猎捕来的三有保护动物达50只,就构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际执法取证也是很不容易,还必须查明很可能早已没有现场的上游“非法狩猎”行为。这个,需不需要改?

总之,从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有利于一线执法、取证,刑法到底应该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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