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70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泡酒!瞎吃野味的人,至少该留个案底吧?
近日,广东肇庆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破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58瓶“野生动物酒”。涉案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松雀鹰、斑林狸、斑头鸺鹠、褐翅鸦鹃、凤头鹰、领鸺鹠等65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灰鼠蛇、舟山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眼镜王蛇等123条,另有各类蛇头451只!

多年来,犯罪嫌疑人不光自己猎捕各类野生动物,还从他人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在他眼里,似乎无论什么野生动物都是难得的“泡酒料”。
可见,禁野之后,吃野味的并没有马上消失,也绝不会马上消失,只会更谨慎,躲在暗处继续吃。用野生动物泡酒的,也不会马上收手,还会为了“大补”而继续以身试法。


被泡酒的野生动物-图源广东林业
对野味和“野生动物酒”等制品的需求,必然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和禁野之前一样,这些需求还会持续刺激对各类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加工和出售等行为。很有可能,以前的那些野味相关的非法产业链,都还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定不能忽视导致问题存在的根源——对野生动物错误的食用和消费需求。
但很可惜,这点恰恰又一直被法律法规所忽略。直到现在,对于“食用、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都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更是难以入刑。这种长期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扭曲的,刺激大量非法盗猎行为的消费观、饮食观、养生观,一直未被真正重视。
就像一开始提到的案例,如果犯罪嫌疑人把“野生动物酒”转送他人,那么即使明知瓶子里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喝到嘴里,也不犯法,吃进肚里,亦不犯罪。
好在,刑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有机会改变现状,有机会让非法食用、消费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人,付出些代价。至少,让他们留个案底吧?
建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新增一条【非法食用、消费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罪】。违反法律法规,食用或消费法律禁止食用、消费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依据不同情节,可判处管制、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瞎吃瞎喝的人,至少让他们留个案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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