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地市场疫情的影响及法律问题评估——以生鲜配送企业角度
问题的提出:
因北京发现4名本土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都曾有新发地批发市场的行踪,且571名新发地从业人员中,有45名咽拭子呈阳性,新发地批发市场自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全面封锁。同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北京市出现新增本地新冠肺炎病例,其活动轨迹涉及新发地批发市场。经检测,在市场从业人员及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本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至上的原则,自6月13日3时起,新发地批发市场暂时休市,进行全面的卫生整治和环境消杀。同时为保障市场供应,在其他地点设置了蔬菜、水果交易专区,实行闭环式管理,请务必关注相关道路指引标识。市场重启时间将另行公告。
13日当日新发地批发市场内生鲜等货物(包含存货)均被统一处理,有关人员集中进行核酸检测并隔离。至今为止,市场仍属于休市状态。作为首都“菜篮子”,市场休市对北京市及周边地区生鲜供应链产生了直接影响,整个产业链上下游均被波及。
视角:
本文的笔者,以新发地某生鲜配送企业为样本进行调研研究,生鲜配送企业,其作为衔接上游商家农户和下游采购方的重要一环,市场关停影响到的不仅是当下的运营,还有日后的发展。调研之企业,为新发地千家生鲜配送企业中上等规模之企业,本文以生鲜配送企业为切入角度,尝试探讨新发地市场因疫情闭市对该类企业带来的法律问题。

新发地市场疫情的影响及法律问题评估——以生鲜配送企业角度
一、市场封闭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分析
(一)商户和生鲜配送企业的生态及交易方式
新发地批发市场作为首都的“菜篮子”,是北京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辐射全城。据其官网介绍,该市场市场现占地1680亩,管理人员1500名,固定摊位2000个左右、定点客户4000多家。
笔者所访谈的生鲜配送企业,在新发地市场中属于规模中上等,公司有30多名采购、配送人员,有30台配送车辆,面对下游客户有大小100多家,月营业收入为400-500万元,其配送对象主要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由于学校对于学生餐食材来源的质量管控要求,该企业并配有检测室、实验室,每一批次产品都要检测且出具检疫证明。当前的供应体系中,全部产品可溯源。据了解,在生鲜配送这个领域内,规模最大的配送企业可以达到月流水上千万,其生鲜供应能力可以说保障了众多单位的需求。
笔者了解到,生鲜配送服务流程为,中午十二点前由下游客户(主要为商超、企业学校食堂、机场火车站等采购方)通过专门的系统下单或者是发送订单至生鲜配送企业,后者收到订单后分配采购员至市场商户处进行采购,部分为农业基地直采,但是需要物流先送至新发地市场。采购结束后安排自有运输车辆、人员送至客户指定场所。生鲜配送企业与商户之间为买卖关系,部分为长期合作伙伴,部分为当日根据价格优势选择的商户。
(二)因疫情管控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损失承担分析
因新冠肺炎疫情,新发地市场于凌晨关闭,生鲜被统一处理,带来的最直接损失就是当日市场内的生鲜价值,海鲜类、进口水果类的库存也被一并处置,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其中,笔者调研的商户,当日损失在三十万左右,在整个新发地市场中,仅处于中游。据悉,依靠冷库存货的大商家,休市日损失已超过千万人民币,可以说损失巨大。
生鲜等商品随时节而变动,每日的采购品类和数目均不固定,就生鲜配送而言,向上游采购方式为当日选品并下单,但结算方式为月结或是季度结算,极少数会当日结算。市场关停当日销毁之产品,大多数均没有与上游商户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生鲜等货品因市场管制、强制隔离等灭失,就调研企业的产业链来讲,已经交付的由生鲜配送企业承担,未交付及未出售的货品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三)产品销毁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在这次新发地疫情下,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市场管制、强制隔离,以及临时征用新发地周边酒店作为隔离场所等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使应急性权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使得疫情在短时间内被有效防控,及时维护了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爆发时,政府可以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但该类措施也不同于应急手段中的征收征用,征收征用依据程序要求,应给与合理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新发地市场之紧急关闭系传染病防治之必要行为,有法律依据。市场商户之损失,基于存货被病原体污染,市场因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而封闭,当然,这种封闭直接造成存货全部损失,这与生鲜产品的特点直接相关。如商户违反规定继续销售,则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之法律责任。市场封闭行为及处置存货行为合法,造成损失责任承担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我们认为,由于作出市场封闭决定的机关系依法而为,在法律上没有因此为商户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定义务。但是新发地市场地位特殊,关系到北京市民的“菜篮子问题”,市场复工复产后,我们判断,大概率会基于对商户的保护和支持,政府、新发地市场管理方可能对商户作出的补偿及部分税费减免政策,但这是支持政策,与就损失承担责任系两个性质的问题。
另一方面,当前病毒的溯源工作,始终在进行中,新发地市场之各商户,可就本次损失固定证据,视病毒溯源工作进展,如有单位或个人违法导致新冠病毒传播至新发地市场,商户可依法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该侵权方承担。
前文所述,规模最大的生鲜配送企业可以达到一天上千万的货运量,因疫情管控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可小觑。生鲜配送企业是上游商户所依赖的合作伙伴,专业的配送服务维持并吸引大批商户进驻新发地市场,又是下游客户可信赖的配送来源,生鲜来源具有可追溯性,质量、食品安全问题有保障,如果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具体商户及产品源头,这对于食品安全之管理非常有意义。但6月13日至今企业的损失不断扩大,可能有大批企业无力承担因关闭市场、销毁货品造成的损失,选择退出市场。如果生鲜配送企业被疫情淘汰,会影响到上下游整个供应链,难被替代且影响现有市场的运转和稳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
二、生鲜配送企业与下游客户的常年配送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一)以不可抗力抗辩休市期间停止供货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指导意见》”)第二项“……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市场封闭当日,场内生鲜均被处理,对生鲜配送企业而言,当日已经采购的货品有些无法配送至各企业食堂、超市等客户手中,而休市期间,企业员工被统一隔离,配送车辆被留置于市场内,公司无法正常运转,亦无法履行原有供应合同。由于生鲜配送企业与下游客户结算存在账期,下游客户可能以违约责任为由,直接从应付帐款中扣除违约金,这也是生鲜配送企业当前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下游客户若主张违约责任,生鲜配送企业可否以不可抗力抗辩?若可以,又需满足哪些要件?
以“不可抗力”进行履约抗辩,一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即(1)构成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3)当事人对相对方进行了通知并提供证明(4)相对方采取了减损措施。
第一个方面,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或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范围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客观要件要求所谓的“客观情况”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而主观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对于该“客观情况”具有不能预见的主观状态。新发地市场内检测出新冠病毒是场内商家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对市场采取关闭措施、对当日场内生鲜进行处理是商户和配送企业必须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的防疫措施。综上可认为新发地市场为疫情控制而关停构成不可抗力。
第二个方面,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生鲜配送流程为当日凌晨客户下单,采购员去商户处采买然后安排配送,账款为月结或季度结,生鲜配送企业的义务为采买和配送,停市当日确因市场突然关闭、已采购生鲜被处理而无法及时配送,而直至市场重新运转前,合同均无法继续履行,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生鲜配送企业在市场关闭后应当及时通知下游客户新发地市场属于疫情传染的重点领域被关停整顿,相关人员被要求隔离等事项。法律规定通知义务的核心目的是给相对方采取减损措施的机会,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意味着生鲜配送企业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很难就下游客户未能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免责。在实践中,媒体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报到,也可以被认为是通知。
疫情下的情况证明材料是较为容易取得的,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发布的公告既可作为证明。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休市停市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四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下游客户应当在获悉不可抗力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被通知后,采取另行采购等合理方式减损,而完全未能采取的,则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
综上,若满足上述要件,生鲜配送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本会面对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更换、退货、减价)、赔偿违约损失(包括支付违约金、定金等)等。但若能成功抗辩不可抗力免责,则在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不能履约的范畴内(即市场闭市期间内无法进行配送服务)意味着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下游客户解除合同的合理合法性
新发地市场自6月13日至今一直处于休市状态,下游客户因采购所需会转至其他市场,又因生鲜配送这一环节断裂转而选择其他配送公司。虽后续新发地市场恢复运转后原有供应体系回归正常,但不排除下游客户在此期间已有新的合作伙伴,或是之后因对疫情心有余悸而产生“新发地歧视”,不愿意采购源自新发地的生鲜,意解除原有配送合同。事实上,部分下游客户已经在此期间,与其他商家构建了新的配送合作关系,但是,生鲜配送之产能,供应缺口仍然非常大,大部分是其他市场商家无法补齐的。就笔者调研之企业,由于大部分学校本身今年未复课,生鲜供应之缺口问题不存在,但是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发地生鲜配送商家不能供货后,另与他人合作,也存在供应缺口和价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文的分析,生鲜配送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已经明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下游客户很难主张违约、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
若下游客户援引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需要达到很高的条件,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生鲜配送企业与下游客户是稳定的合作关系,有长年合作合同,至少合同期为一年。而休市引起的配送不能仅为当下时间段,是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非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难度非常大。
那么解除合同的另一种情形就是约定解除,即生鲜配送企业与下游客户的配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事由,条件成就即可解除。这就涉及个案具体分析,在此不做赘述。综合来看后续解除协议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条件成就,另一方面,假使解除合同后重建生鲜配送供应体系,供应链缺损也很大,如学校等要求较高之需方,建立与之配套的检测实验室以及溯源管理体系,需要成本和管理经验,不是一蹴而就的。既重建会带来高成本,且各方都有损失,宜倡导有能力的商家继续保持原有的配送供应关系。疫情结束新发地市场复产后,配送合同纠纷应以原合同应继续履行为主要导向。
三、生鲜配送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由于生鲜配送企业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多数企业或多或少有一些贷款,经调研,农行、农发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对此类企业均有相应信用贷款产品,用以支持企业流动资金。部分商家甚至通过民间成本较高的民间借贷提供流动资金。当前此类企业被迫停摆,损失较大,现金流入已断,但是员工工资、场租(后期可能减免)等刚性成本仍在支付,可以预测,流动资金到期偿还能力极大的减弱,相信提供此类贷款的机构后期此类贷款不良率会有提升。
另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曾有一些保险产品,可能能够部分覆盖此次损失,但是据调研,新发地商户保险意识很差,即便是较大商户,也很少有购买保险的意识,本次疫情后,相信部分商户会有此风险意识。
生鲜配送企业作为新发地生态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疫情爆发、市场关闭后所要面对的是当日及闭市期内的损失承担,疫情前后与下游客户的合同履行,客户流失的风险,资金链的断裂等问题,企业恢复运转困难重重。为恢复新发地市场的正常运转,各类企业宜以温和方式解决矛盾,有关部门佐以扶持政策,稳定原有供应体系,共同重建首都“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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