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利剑出鞘,3月全国判例案件25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3月1日起施行。
在过去的一个月中,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判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25件(判例文书30份),其中今年1月28日由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审理的“许本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2021)云0581刑初55号”成为全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首例判决。

(图片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案情回顾: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本山认为犀牛角可用以治疗其母亲的疾病,于2019年初在腾冲市以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向一名缅甸男子非法收购得犀牛角1块。2020年4月16日,腾冲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许本山家中查获疑似犀牛角制品1块,重37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犀牛角制品为奇蹄目犀科白犀属白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禁止贸易物种,经济价值为人民币9250元。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本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截止今日,2021年野生动物刑事犯罪一审判决书共计596份,其中3月份一审判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25件(判例文书30份),审理法院涉及全国12个省、直辖市。涉及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活体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三类犯罪形态(19个物种),值得强调的是25个案件中68%涉及通过网络APP进行非法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梅花鹿、白腹锦鸡、雀鹰、普通鵟、白鹇、纵纹腹小鸮等、虎纹蛙、黑斑侧褶蛙),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四川、湖南、江西、黑龙江、云南等内陆省份,被猎捕的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部分被用作药材泡制药酒,但也极可能被作为野味交易;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赫尔曼陆龟、平胸龟、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折衷鹦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浙江、江苏、湖北、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省,被买卖的活体野生动物陆龟和鹦鹉作为宠物饲养;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海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狮虎制品、麝香) 此类案件发生在江苏、吉林、云南省,被交易的野生动物制品被用作文玩,或被作为药材泡制药酒。

值得注意的是,由吉林省白河林区、四川省越西县、黑龙江省东宁市、辽宁省锦州市地方法院审理的四起买卖野生动物死体肉制品或狩猎野生动物案件中,虽然极有可能这些野生动物会被作为野味以食用为目的被交易,但实际审判中并未按照为落实滥食野生动物禁令而新增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公诉。
现阶段,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或存在主观目的的判定,及相关证据确定难的问题。
我们期待立法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执法部门侦办取证及司法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警示及建议
● 切莫捕捉、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法律禁止的活体野生动物(龟、鹦鹉、蜥蜴、蛇蟒等)。
● 切莫网购、微信交易、快递寄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 切莫购买和食用所谓“野味”,违法成本高,健康成本更高
● 两起发生在山东和安徽的案件,均是当地民间私营商业动物园在其所饲养的狮虎等猫科动物死亡后,违法将动物死体分解买卖。在此呼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民间商业动物园的管理及动物个体登记,严格监管人工繁育及动物死亡后的处理,切莫让这类制品非法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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